(2015)皋港民初字第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伟与金鹏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127号原告陈某。被告金某。原告陈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金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正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11月13日领取结婚证,2009年农历正月初十生长女金某甲,2012年农历8月初9生次女金某乙。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一般,后双方脾气合不来,经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原、被告一起去西藏打工,在被告父亲的宾馆帮忙,日常生活中,被告对家里的事情和小孩很少过问,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先后输掉几十万元。2012年生育金某乙后,原告将其带去西藏,因不适应生病住院,被告也没去看过原告和女儿。从2012年生育小女儿至今,原、被告已经分居近3年时间,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生育小女儿以后,被告在外面找别的女人,我们的婚姻已经没有必要维持下去了。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金某甲随原告一起生活,金某乙随被告一起生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的陪嫁归原告所有。被告金某辩称:我生病也是独自去医院的,宾馆是我家庭投资开的让我们去经营,我们当时承诺水电、房租由我们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正月相识,2008年11月13日在如皋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09年2月4日生育长女金某甲,2012年9月24日生育次女金某乙。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具有一定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一度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及双方缺乏沟通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1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上列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衡量依据。原、被告相识一段时间后结婚并领取结婚证,有一定的婚前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并生育两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就该事实向本院提供充足证据。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本院希望双方均要积极面对夫妻之间的矛盾,妥善处理好与各方之间的关系,多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环境角度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弥补和改善夫妻关系,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只要双方共同努力,相互信任,共同维护和建设家庭,夫妻和好还是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金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代理审判员 李会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黄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