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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翁贤灿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62号罪犯翁贤灿,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翁贤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24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履行财产刑不积极,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贤灿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