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执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章增与林存才、杨风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章增,林存才,杨风云,李学波,徐敬伟,杨建民,李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1108号申请执行人刘章增,退休教师。被执行人林存才,农民。被执行人杨风云,农民。被执行人李学波,农民。被执行人徐敬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建民,莘县莘州街道办事处干部。被执行人李庆华,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刘章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存才、杨风云、李学波、徐敬伟、杨建民、李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3)莘民一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3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便于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强制执行82600元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11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