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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与历艳宇、修文、马涛、纪宪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历艳宇,修文,马涛,纪宪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王艺伟,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历艳宇,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修文,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马涛,男,满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纪宪坤,男,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历艳宇、修文、马涛、纪宪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海商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682580.27.43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张丽霞审判员  陈富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