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914号原告曹某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曹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