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杨福占申请徐广、杨树元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占,徐广、杨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杨福占被执行人:徐广、杨树元本院在执行杨福占申请徐广、杨树元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高民初字第1160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卫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