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滨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何志忠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忠,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012号原告何志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智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刘新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忠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景列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