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黑810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赵玉山与马文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山,马文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黑81**民初560号原告赵玉山,男,无固定职业。被告马文长,男,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山与被告马文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洋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赵玉山自愿负担。审判员  孙闳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旭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