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言聪明与陵水环球旅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株洲钻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言聪明,陵水环球旅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株洲钻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言聪明,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陵水环球旅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陵水县分界洲岛。法定代表人凌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株洲钻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5-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言聪明诉被告陵水环球旅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株洲钻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言聪明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言聪明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言聪明撤回对被告陵水环球旅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株洲钻石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1764元,由原告言聪明承担。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