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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郑雄秋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54号罪犯郑雄秋,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2年4月25日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雄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于2002年5月14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3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7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雄秋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013年7月、9月、10月、12月、2014年3月因在《春芽报》刊稿计奖3.5分,7月因参加监狱心理情景剧获第二名奖1.5分,2013年12月因参加监狱文化周大合唱奖2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2015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雄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6月2日至2018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