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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卢昌杰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51号罪犯卢昌杰,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4日作出(2001)泉刑初字第0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昌杰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七百元。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31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0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0月1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6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0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3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昌杰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装生产杂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共获得达标分15.6分。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履行财产刑1000元;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履行财产刑4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5.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昌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至2018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