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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与张义林、汪自珍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张义林,汪自珍,安徽商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炜,罗亮,江琴善,罗国刚,韦先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08号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齐小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继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新生,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义林,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汪自珍,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安徽商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法定代表人:罗亮,董事长。被告:许炜,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罗亮,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江琴善,女,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罗国刚,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韦先兵,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张义林、汪自珍、安徽商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炜、罗亮、江琴善、罗国刚、韦先兵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汪自珍、安徽商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炜、罗亮、江琴善、罗国刚、韦先兵的起诉。审 判 长  解文生审 判 员  宣昌虎人民陪审员  戴方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