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河北宝泰食品有限公司与念合义、夏北光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宝泰食品有限公司,念合义,夏北光,秦玉海,李增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宝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赛,总经理。被执行人念合义,农民。被执行人夏北光,农民。被执行人秦玉海,农民。被执行人李增印,农民。申请执行人河北宝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念合义、夏北光、秦玉海、李增印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大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3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256187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便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11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