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XXXX酒店有限公司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XXXX酒店有限公司,黑龙江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法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XXXX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2014)杜民初第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杜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