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滨与被告鲜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滨,鲜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王海滨,男。委托代理人何裕民,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鲜林,男。委托代理人韩军,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滨诉被告鲜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滨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王海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绪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