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4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戴俊业与陈杰、黄奕军、庄泓勰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终459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泓勰,戴俊业,黄奕军,陈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4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泓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俊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奕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杰。上诉人庄泓勰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逾期没有缴纳上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庄泓勰逾期没有缴纳上诉费用,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庄泓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玉宝审 判 员 官润之代理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合安王嘉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