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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诉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曹栋全撤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曹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渝0115行初6号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山村,组织机构代码20339645-5。法定代表人徐再平,该矿业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华,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行政中心北4楼,组织机构代码55200524-8。法定代表人杨岸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蕾,女,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曹栋全,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浩,四川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以下简称黄山煤矿)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长寿人社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行政诉讼权利及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本案由审判员张颖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昌斌、人民陪审员邓勇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蕾、第三人曹栋全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长寿人社局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了长寿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89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2013年8月16日18时许,原告黄山煤矿的职工曹栋全驾驶渝BK68**普通摩托车下班回家,途径长寿区凤城街道关塔路詹家沱路段与杨友军驾驶的渝BM61**重型货车发生擦挂,造成曹栋全左小腿多处受伤。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诊治,诊断为:1、左髋臼骨折;2、左小腿皮肤裂伤;3、左髋关节脱位;4、左膝皮肤软组织挫伤。曹栋全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告长寿人社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并在庭审中举示、质证:工伤认定申请表;曹栋全身份证复印件;黄山煤矿登记注册基本情况;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4)长法民初字第04732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4)长法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书;参保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以及对程林生等人的调查笔录;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和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送达回证;《工伤保险条例》。被告举示1-10项证据证明其作出工伤认定的事实依据;举示11-12项证据证明自己具有法定职责,所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对被告上列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4、5、7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8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对上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与确认。原告黄山煤矿诉称,被告作出长寿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89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是错误的。理由是,一、我矿工人上班时间是上午8时至下午16时,而第三人曹栋全发生交通事故是在2013年8月16日18时,其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既非是在工作时间,也非是在上下班合理的时间内。故不应认定为工伤。二、被告曾在2015年1月20日作出长寿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而该决定书已被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根据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长寿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89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黄山煤矿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并在庭审中举示、质证:1、长寿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2、长寿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89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3、(2015)江法行初字第00233号《行政判决书》。原告举示上列证据证明被告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法院判决撤销,而被告根据同一事实和理由又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对上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辩称,我局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长寿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所以被撤销,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而非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存在错误。故重新作出的长寿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89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第三人对上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同意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上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与确认。被告长寿人社局辩称,原告黄山煤矿与第三人曹栋全存在劳动关系,该事实已经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2013年8月16日18时许,第三人曹栋全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因而我局作出长寿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89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原告提及我局2015年1月20日所作出的长寿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被法院判决撤销,原因是,我局在该行政诉讼过程中,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法院按没有证据进行的处理,而非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存在错误被法院所撤销。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曹栋全辩称,作为煤矿井下工人,下班之后搞个人卫生是正常、合理的。事故发生当天,我在原告的矿井下工作至下午4点多钟出井,洗完澡又休息了一会,才骑摩托车离开煤矿回家,途经詹家沱路段时,被超速行驶的货车撞伤。因此,原告说我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的说法是错误的。第三人当庭未举示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黄山煤矿系2002年11月28日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第三人曹栋全系被告黄山煤矿的职工。2013年8月16日18时许,第三人曹栋全驾驶渝BK68**普通摩托车下班回家,途径长寿区凤城街道关塔路詹家沱路段与杨友军驾驶的渝BM61**重型货车发生擦挂,造成曹栋全左小腿多处受伤。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诊治,诊断为:1、左髋臼骨折;2、左小腿皮肤裂伤;3、左髋关节脱位;4、左膝皮肤软组织挫伤。2014年7月,第三人曹栋全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1月20日,被告长寿人社局作出长寿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系工伤。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2015年9月15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超过法定举证期限,认定被告作出该工伤认定没有证据,判决撤销了该工伤认定,并判决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了长寿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89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仍然认定第三人系工伤。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故被告具有作出长寿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89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定职责。原告称我矿工人下班时间为16时,第三人曹栋全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18时,因而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在下班途中。第三人曹栋全辩称,当天下午,自己是在矿井下工作至4点多钟,出井后洗澡并休息一会儿,才骑摩托车离开煤矿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第三人为此提交了证人袁东林、程林生的证词,证明自己是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第三人的辩称理由符合情理,且有证人证言及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佐证,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称被告曾以长寿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第三人作出过工伤认定,该决定书已经被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现被告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又作出长寿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89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本院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5)江法行初字第00233号行政判决书,虽然撤销了被告所作的长寿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但其事由是因为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以没有证据而作出的判决,且该判决并未对被告在该次工伤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评判。现被告举示了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作出长寿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89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是被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原告的诉称理由是对行政诉讼法第71条适用的误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作出长寿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89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要求撤销长寿人社伤险认决字(2015)89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复元黄山煤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李昌斌人民陪审员  邓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简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