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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玉萍与李官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萍,李官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赵玉萍委托代理人张蕊,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官友委托代理人李建波,系被告李官友之子。委托代理人胡燕燕,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玉萍与被告李官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韬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晴、张娜组成的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蕊,被告李官友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波、胡燕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玉萍诉称,2011年8月12日,被告李官友因购车向原告借款16万元,经双方协商一同前往北京现代4S店,由原告直接用自己的储蓄卡向北京现代4S店支付购车款,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其承诺一有钱马上还款。借款后不久,被告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8个月,在被告解除人身自由措施之后,原告便向其要求偿还借款被告均已暂时无还款能力予以推脱。2013年8月,原告偶然发现被告早在2011年11月已将车辆过户到被告之子李建波名下,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诈骗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警大队多方设想取证,认为本案不具备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建议以民事纠纷主张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还款16万元,并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官友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2010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后在一起同居生活。被告名下有辆车牌号为鄂F1Z7**的标致307轿车,当时原告要求被告一起回娘家,觉得307轿车丢面子,要求被告换一辆好一点的车。于是被告就去4S店看中一辆北京现代越野车,当即付了5000元作为定金,剩余的16万余元车款提车时再一次性支付。由于资金紧张,被告就把307轿车以495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卖车49000元交给原告并存入原告的银行卡,这也是购车当日原告有笔购车款以现金方式取出交给4S店员工的原因。除此之外,其余的购车款都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将挣得钱交给原告积攒下来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现代越野车是被告出钱购买的,和原告没有任何金钱关系。退一步讲,假设购车款扣除被告的卖车款及交付的定金,剩余的钱是原告支付的,这也是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赠与车辆早已交付、登记完成,赠与行为已经成立,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赵玉萍与被告李官友于201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决定将被告李官友原有的一辆标致汽车以49500元的价格卖掉后,重新购买一辆北京现代汽车。2011年8月12日,双方一同前往北京现代汽车4S店,以李官友的名义购买了一辆价值166800元的北京现代汽车i35越野车,购车款中的16万元,均从原告赵玉萍的银行卡中支出,该车产权登记在李官友名下,后李官友又将该车的产权过户至自己的儿子李建波名下。当原告赵玉萍发现与被告李官友结婚无望时,遂于2013年9月12日到襄阳市高新区刑警大队报案,称李官友诈骗了其16万元。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该案不具备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建议以民事纠纷主张权利,故赵玉萍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款16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予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赵玉萍要求被告李官友偿还借款16万元,仅向法院提供了自己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和报案的相关材料,该证据只能证明从原告赵玉萍的卡内通过转帐和支付现金的方式给付了北京现代4S店16万元的事实,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对原告赵玉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玉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70元,由原告赵玉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韬人民陪审员  王晴人民陪审员  张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