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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靖安县三爪仑顺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唐在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安县三爪仑顺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唐在友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49号原告:靖安县三爪仑顺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双溪镇潦河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79945297-1。负责人:汤伟,该公司经理。被告:唐在友,男,汉族,奉新县人,1965年03月21日出生,住奉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安县三爪仑顺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来公司)诉被告唐在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顺来公司经慎重考虑,为了防止矛盾激化,决定再与被告唐在友协商解决,故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顺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安县三爪仑顺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在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三百零八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四元,由原告靖安县三爪仑顺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文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