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与张金岭金融借款纠纷申报财产执行通知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财产执行令(2015)封执字第443号张全岭: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此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俊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