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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周艳华与张德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华,张德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42号原告:周艳华,女,汉族,1960年7月1日生,汉族,个体。被告:张德秀,男,汉族,6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华诉被告张德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艳华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90.00元,减半收取795.00元,保全费124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辛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