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吕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2550号原告吕甲,住晋江市。被告张某某,住晋江市,现暂租住晋江市。原告吕甲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甲、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吕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吕某丙。2012年6月,发现被告隐瞒原告,为其妹夫在官前村民借款中当担保人后,引发感情危机和吵架后,被告同年8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请求依法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吕某丙由原告单方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其有经常回家,下班后会去照顾孩子,对家庭是有照顾的;离开原告家是为了尊重婆婆,不想与婆婆发生冲突。经审理查明,原吕甲与被告张某某于1994年4月份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吕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吕某丙。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双方不善于沟通,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为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他人介绍相识,但是婚前交往的时间长达半年之久,并非草率结婚,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结婚后先后生育一男一女,可见原、被告之间感情深厚。生活中夫妻之间为某些事情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能正确认识,相互信任,互相关心,共同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及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若被告有存在原告所述的不足,今后应当认真改进,争取原告的谅解。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并非仅有一人之错,原告也应当认真审视自己存在的不足,多为被告着想、考虑,寻找解决之道,而不能一味指责被告,致使双方矛盾加深。另应当指出的是,原、被告的女儿尚年幼,正需要亲人的关怀和照顾,原、被告应以家庭为重,多为女儿考虑,不使女儿受父母离异之苦。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请求和合诚意真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吕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件受理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吕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灿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吴国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