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赐福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赐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48号罪犯林赐福,外号“依俤”,无业,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25日作出(1999)宁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赐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9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190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林赐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3月1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1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6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9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9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履行财产刑不积极,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赐福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