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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友谊灌区管理处与被执行人吴云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友谊灌区管理处,吴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089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友谊灌区管理处,住所地东港市马家店镇马家店村。法定代表人刘广俊,系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孟宪则。被执行人吴云峰。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友谊灌区管理处与被执行人吴云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友谊灌区管理处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吴云峰应将位于村民组西至被执行人家房屋东墙、东至申请执行人总干渠、南起被执行人家院前墙向北延伸六十米范围内的土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并不得妨碍申请执行人在涉案土地上正常施工,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协商执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菅秉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