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勇诉被告黄顺继、黄燕娜���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黄顺继,黄燕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3民初462号原告李勇,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顺继,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被告黄燕娜,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原告李勇诉被告黄顺继、黄燕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秀芬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勇及其委托代理人秦顺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顺继、黄燕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勇诉称,2015年7月16日,二被告黄顺继、黄燕娜以其公司经营急需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即2015年8月16日前归还,二被告当时还用安阳森格尔电子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格尔公司)所有的设备作担保,并在借条上注明。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告一直以经济紧张为由拖延,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由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黄顺继、黄燕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黄顺继、黄燕娜于2015年7月16日向原告李勇借款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勇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期限壹个月。以公司SMT设备担保,如无法归还借款,出借人有权对设备处理。借款人:黄顺继410523198506157510(身份证号)。2015.7.16-8.16。黄燕娜410523198510227542(身份证号)。”另查明,被告黄顺继系森格尔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黄顺继和黄琦。二被告黄顺继和黄燕娜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二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森格尔公司基本信息和本院调取的二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黄顺继、黄燕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向原告李勇借款30万元,并在借款时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过,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该款,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黄顺继、黄燕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二被告黄顺继、黄燕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勇借款人民币30万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二被告黄顺继、黄燕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秀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