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袁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752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25日。被告袁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仲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