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窦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329号原告窦某,女,住广西北流市。被告周某,男,住道县。原告窦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忠改独任审判,书记员唐艺玲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窦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在深圳打工相识,2011年5月30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生育女儿周某甲,2012年8月生育女儿周某乙。婚后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经常赌博,不给家庭生活费用,致使原告及二个小孩经常依靠亲戚的接济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周某甲由被告抚养,周某乙由原告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周某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在深圳打工相识,2011年5月30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生育女儿周某甲,2012年8月生育女儿周某乙。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法定条件,属合法有效的婚姻。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婚姻基础牢固,因此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好的。在共同的婚姻生活当中,夫妻双方有摩擦是正常的,但只要原、被告没有重大的矛盾冲突和纠葛,相互扶持,双方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窦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忠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艺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