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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月华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57号罪犯陈月华,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9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月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64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1月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6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1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3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0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月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后勤保洁员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均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18.4分。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履行民事赔偿10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票号:00875285)。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月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2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