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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潘国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潘国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06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吴天竹,行长。委托代理人:沈曙光,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国洲,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潘国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潘国洲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刘翔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丁曲梅、人民陪审员许云峰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审 判 长  刘 翔代理审判员  丁曲梅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奚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