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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苏晨与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晨,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苏晨,女,1989年7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皓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苏晨申请执行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阎劳仲案字(2015)第025号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被执行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应给付苏晨双倍工资27500元,工资7500元,经济补偿金5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共计40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彩霞要求对本案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阎劳仲案字(2015)第025号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