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1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桑成超与沭阳县祥运木业制品厂、桑同乙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1254-1号申请执行人桑成超,居民。被执行人沭阳县祥运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沭阳县青伊湖农场工业园区。投资人桑同乙,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桑同乙,居民。申请执行人桑成超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沭阳县祥运木业制品厂、桑同乙买卖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华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本案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尚未发生效力,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桑成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军执行员 周光成执行员 汪明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