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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涂永裕与林霖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永裕,林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涂永裕,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被执行人林霖,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涂永裕与被执行人林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及逾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与本案执行费,合计2909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扣划、变价被执行人林霖的财产29092元及逾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永泉审 判 员  朱荣增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清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