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正宝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正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61号罪犯刘正宝,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1年4月23日作出(2001)南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正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1700.5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5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3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8月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8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6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6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6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2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正宝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规行为:2014年8月因监狱抽查规范不会背诵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20.6分。2016年3月3日,向本院履行民事赔偿37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票号:00852090)。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正宝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