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建仁犯组织卖淫罪、妨害作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建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70号罪犯林建仁,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万元。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11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建仁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共获达标分20.8分。2016年3月4日,向本院履行财产刑57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建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2月19日至2030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