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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法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福军申请被执行人王晓波、刘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福军,王晓波,刘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法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彭福军,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晓波,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洪波,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福军与被执行人王晓波、刘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公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被执行人王晓波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所欠申请执行人彭福军借款人民币400000元,被执行人刘洪波负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7250元由被执行人王晓波负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李佳宏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曲友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