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陆文桂与王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9)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东,张玉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东,女性,汉族,53岁,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张玉满,男性,蒙古族,70岁,现住址同上。申请人李国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玉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2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玉满名下的退耕还林款,粮食补贴款,将案件款扣够3500元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 和审判员 薛秉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