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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盛开发与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开发,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496号原告盛开发。委托代理人陈寿峰,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建建,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开发与被告青岛福元玖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开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盛开发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善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人民陪审员  杨彩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