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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怀法梁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村信用社与梁巧、蔡美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村信用社,梁巧,蔡美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怀法梁民初字第19号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村信用社。地址: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梁村镇(梁村市场侧),组织机构代码:56667223-6。负责人梁柱枝。委托代理人黎辅文,男,汉族,1966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岗坪镇。委托代理人蔡剑斌,男,汉族,1989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被告梁巧,男,汉族,1976年5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梁村镇。被告蔡美园,女,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村信用社与被告梁巧、蔡美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梁巧已经还清原告的全部欠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元,撤诉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村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黄金联代理审判员  梁有扩人民陪审员  梁 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国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