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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商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南通顺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顺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244号原告:南通顺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北路639号。组织机构代码:68915515-9。法定代表人:吴建国,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清。被告: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开发区城港路832号。组织机构代码:78759286-2。法定代表人:秦国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顺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顺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顺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顺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东鑫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3676.5元,由原告南通顺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褚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