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02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红塔区天鹏汽车修理厂与云南建投集团第五建筑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塔区天鹏汽车修理厂,云南建投集团第五建筑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02民初808号原告:红塔区天鹏汽车修理厂。经营场所: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号。经营者姓名:张晓莲,女,1978年6月18日生,哈尼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天禄(系该厂厂长),男,194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建投集团第五建筑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兴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皮晓丹,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红塔区天鹏汽车修理厂与被告云南建投集团第五建筑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云南建投集团第五建筑公司有误,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红塔区天鹏汽车修理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美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