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启贵与被执行人叶银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启贵,叶银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周启贵,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4日(身份证号码5106221966********),住所地绵竹市板桥镇八一村*组。被执行人叶银光,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14日(身份证号码5106221965********),住所地绵竹市东北镇双胜村*组。周启贵与叶银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2015)绵竹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还款期限(2015年4月30日)尚未届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立案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周启贵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森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