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俊江、李娟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俊江,李娟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175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俊江,男,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被告李娟芳,女,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俊江、李娟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90元,共计11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笑月审 判 员 刘昊杰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