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刚、徐步教与徐步教、倪牡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徐步教,倪牡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21号原告:陈刚。委托代理人:赵嘉炳,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步教。被告:倪牡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徐步教、倪牡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9日以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陈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