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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刚、徐步教与徐步教、倪牡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徐步教,倪牡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21号原告:陈刚。委托代理人:赵嘉炳,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步教。被告:倪牡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徐步教、倪牡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9日以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陈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