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阳市奇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瓯市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阳市奇全贸易有限公司,建瓯市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建阳市奇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棋,董事长。被执行人建瓯市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卓雅秀,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阳市奇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瓯市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拖欠保证金10万元、代垫诉讼费用23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建瓯市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涉及系列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达数百万元,目前被执行人在与浙江客商合作生产中,不宜对已抵押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其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目前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执字第22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