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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民催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高平科兴米山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市民催字第185号申请人山西高平科兴米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法定代表人张满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青,男,该公司职工,住山西省高平市。申请人山西高平科兴米山煤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齐鲁银行支付的票号3130005136238101、出票日期2014年9月1日,出票人济南明湖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高平科兴米山煤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郭庆军审判员 赵同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仲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