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催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高平科兴米山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市民催字第185号申请人山西高平科兴米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法定代表人张满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青,男,该公司职工,住山西省高平市。申请人山西高平科兴米山煤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齐鲁银行支付的票号3130005136238101、出票日期2014年9月1日,出票人济南明湖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高平科兴米山煤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郭庆军审判员 赵同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仲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