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8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邹游,王体会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游,王体会,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8775号原告邹游,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李光启(又系王体会的委托代理人),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体会,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友谊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0572-6。法定代理人任国胜,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启明,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袁静,该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游、原告王体会与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游、原告王体会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游、原告王体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游、原告王体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72元,由原告邹游、原告王体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梦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