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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通城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南山建筑公司与朱才林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通城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才林。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咸宁中民三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0228元,但至今未履行。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后,因被执行人在外务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依职权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咸宁中民三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雪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