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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河南昇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昇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968号原告河南昇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学理路9号新芒果和郡小区8号楼1单元11楼1103号,组织机构代码317443440。法定代表人邹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侠,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雪微,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尊,男,汉族,1994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昇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昇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河南昇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冰泉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荆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