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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冯xx与陈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xx,杨xx,陈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冯xx,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xx,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x,男,汉族,农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冯xx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xx申请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汉中执他字第000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我院(2011)城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由x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执他字第00003号执行裁定,本案已移送x县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x县人民法院(2014)城执字第0021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克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奕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