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昆山市玉山镇新养道足浴店与郑巧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市玉山镇新养道足浴店,郑巧燕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9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玉山镇新养道足浴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萧林路****号*室。经营者李然。委托代理人周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巧燕。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新养道足浴店因与被上诉人郑巧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3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新养道足浴店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新养道足浴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新养道足浴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新养道足浴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颖 微信公众号“”